(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荣辉与被告郴州市全民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辉,郴州市全民大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陆荣辉,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郴州市全民大药房,住所地郴州市。经营者黄永红,女。委托代理人唐克勤,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辉与被告郴州市全民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荣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荣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荣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陆荣辉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