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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顺执字第07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沈永广与郝玉林、沈志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永广,郝玉林,沈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顺执字第07208号申请执行人沈永广,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张各庄村人。被申请执行人郝玉林,男,1982年2月27日,汉族,顺平县白家庄村人。被申请执行人沈志彬,男,1980年9月26日,汉族,顺平县张各庄村人。沈永广申请执行郝玉林、沈志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永广于200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郝玉林、沈志彬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