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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4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经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张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17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园南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被告人方某开设于本区陈洞路的棋牌室内赌博。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该棋牌室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方某的棋牌室二楼搜出一把自制枪支、四发子弹、一把砍刀和三根钢管。2015年1月30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查获的四枚枪弹均为自制枪弹。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被查枪支是方某的朋友苏娟交给方某的,方某持有该枪支并没有实施犯罪的意图,也没有长期持有的意图;客观危害性小,方某没有在任何公共场所携带枪支;枪支被查出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综上,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下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被告人方某经营的位于田家庵区陈洞北路东苑西区的棋牌室内赌博。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在该棋牌室的二楼搜出一把疑似枪支、四发疑似子弹、一把砍刀、三根钢管。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将该疑似枪支及疑似枪弹送往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性能鉴定。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四枚疑似枪弹均为自制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痕)鉴字[2015]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