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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五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强,董事长。被告: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小庄村。代表人:孙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龙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0元、诉讼保全费4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