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卞志强与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志强,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卞志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小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军,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志强与被告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志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卞志强承担。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