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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马心峰,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