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芳与被告孟凡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20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孟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