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芳与被告孟凡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20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孟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