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海霞与董睿晶、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霞,董睿晶,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海霞,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被执行人董睿晶,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被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3月6日、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董睿晶、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分别在2015年3月8日、2015年5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峰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在陈旗工商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峰在陈旗工行的工资收入存款30900.00元(从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提取1000.00元,至提满309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花审判员 宝 魁审判员 吕海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