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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学祥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学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995号罪犯冯学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汉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了(2015)湖浔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学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3月16日留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留所服刑后至2015年4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加工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学祥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积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冯学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学祥减去拘役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