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东达户村.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崔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