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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宜宾王氏电器有限公司与唐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王氏电器有限公司,唐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王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街2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830484-4。法定代表人王立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唐兰兰,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民利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3********。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宾王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溪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兰兰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兰兰名下银行存款元(大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