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明祥与胡晓呈、张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祥,胡晓呈,张砚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788号原告陈明祥,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陈寨村人。被告:胡晓呈,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宋寨村人。被告:张砚林,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二甫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祥与被告胡晓呈、张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祥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陈明祥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