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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绍路诉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路,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张绍路。被告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芳,经理。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辉,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绍路诉被告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绍路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克利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人民陪审员  周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