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红斋与毕开强、赵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斋,毕开强,赵素清,毕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李红斋。被告:毕开强。被告:赵素清。被告:毕歆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斋与三被告毕开强、赵素清、毕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