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樊某某,男,1983年5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9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