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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樊某某,男,1983年5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9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