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与艺盛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艺盛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建业。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宁。被告艺盛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羽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