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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邓红、李茨隆与王晓录、钱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李茨隆,王晓录,钱明,深圳市家家顺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6号原告邓红,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李茨隆,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录,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钱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红、李茨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晓录、钱明名下价值人民币644958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红、李茨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晓录、钱明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495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