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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宽申请执行王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宽,王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王宽,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卓,男,汉族,学生组。法定代理人王建荣,男,汉族,村民。王宽申请执行王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卓、王建荣给付申请人王宽案件款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完全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民终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