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省清江中学与袁跃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清江中学,袁跃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罗岸伟、孙杰,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跃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磊、陈玲,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与被上诉人袁跃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69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的委托代理人罗岸伟、孙杰,被上诉人袁跃华的委托代理人李磊、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审 判 员 蒋同宝审 判 员 钱明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