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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省清江中学与袁跃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清江中学,袁跃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罗岸伟、孙杰,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跃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磊、陈玲,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与被上诉人袁跃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69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的委托代理人罗岸伟、孙杰,被上诉人袁跃华的委托代理人李磊、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清江中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审 判 员  蒋同宝审 判 员  钱明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