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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钟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华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8月双方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和被告与原告之父关系不和,双方经常扯筋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18周岁时止;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婚生女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