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尚×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635号原告尚×,男性,年龄55。被告李×,男性,年龄51。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