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现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李现忠,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新城区宏力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1565363-8。委托代理人邢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现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李现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现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李现忠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