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执民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小新印务有限公司与刘日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小新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许一成。委托代理人戴志勇。被执行人刘日平。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小新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文南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日平要履行货款28.0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3元。权利人瑞安市小新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