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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陶某某,男,住喀左县白塔子镇。委托代理人:邹宏波,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郭某某,女,住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