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树根与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根,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5号原告:赵树根,男,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流发,江西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晏新平,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根与被告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经查,本案原告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行政赔偿前并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赔偿申请,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树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树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傅银牯审判员 李任根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