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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赵某某,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90号交通花园3号楼506室。法定代表人:刘国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北屋村。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