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在自家石榴地里播种罂粟,2015年3月1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铲除,经清点,共计1120株。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所种的罂粟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移交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罂粟112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的罂粟的情况下,在自家石榴地里播种罂粟,2015年3月1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铲除,经清点,共计1120株。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所种的罂粟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5年3月19日12时许,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家住会理县的郑某某非法种植有毒品原植物,民警在郑某某家房屋西面约50米远的地中发现其种植在两块地中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120株。2、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破获经过。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在我家房屋西面石榴树地里种了两块鸦片苗子,估计有1000多株。后来派出所民警当着我的面铲除,经清点共计1120株。我是2015年1月份左右种的,目前已基本开花结果。鸦片苗子是我家煮羊肉时别人拿来的,剩下两个鸦片果果,我就拿来种在我家石榴地里。我家种来自己吃的。我晓得鸦片烟是毒品,听别人说过。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郑某某种的罂粟苗子在她家房屋西面的石榴树地里,种在地的北面和南面两头,中间种有葱葱和莲花白。民警当场铲除,经清点共有罂粟苗子有1120株。我们村宣传过不能种植。5、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是我和民警一起铲除罂粟苗子的。我到的时候,看到一块石榴树地里的北面和南面都种有罂粟苗子。经清点共计1120株。这块土地是郑某某家的。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种植的罂粟位于会理县郑某某家房屋西面约15米远的石榴树地中。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19日,会理县公安局扣押了郑某某非法种植的即将成熟(已结果,八成熟)的罂粟毒品原植物共计1120株。8、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及那可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其种植罂粟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12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髙洪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