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偃师市宇光化工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偃师市宇光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偃师市宇光化工厂,驻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苗湾村。负责人段银海,总经理。申请人偃师市宇光化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6468727,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6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纺织品市场支行、出票人为山东柳疃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华源印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偃师市宇光化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偃师市宇光化工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