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杨金宝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杨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14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赖志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金宝,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被告杨金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杨金宝应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7827.2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金宝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金宝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代理审判员朱平生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莫罗勇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朱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