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法定代表人王德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658房。法定代表人谭绍富。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005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工程并非仅仅是被上诉人长沙星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上诉人参与的部分并未在浏阳市,且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658房,故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浏醴土建工程十标施工区域属于浏阳境内,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被上诉人参与的部分并未在浏阳市”,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袁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