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致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致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致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公楼3002、3009、3010。法定代表人王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5号。法定代表人谭敬军,董事长。上诉人湖南致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08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公楼3002、3009、3010,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