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海通纺织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海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贾林耀,陆梅花,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45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沙洲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沈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法定代表人贾林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海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法定代表人陆梅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林耀。被执行人陆梅花。被执行人贾斌。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海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贾林耀、陆梅花、贾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741966.58元,截止201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741966.58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82174元;三、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的土地[使用证号张集(2010)第02500014号]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19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张家港市海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贾林耀、陆梅花、贾斌对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5089元,减半收取125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44.5元,由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权利人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外负较多债务,其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及担保公司且由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海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公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面有无证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土地使用权暂缓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1841685.08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