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隋春凤与齐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隋春凤,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齐爱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春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齐爱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