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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范祚龙、高安等与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祚龙,高安,余永魁,孙自刚,孙振省,程万合,徐玉国,开祥柱,孙自国,孙志国,郭本兴,张春霞,黄业德,王后平,赵玉英,董学林,张显,程相国,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范祚龙。原告高安。原告余永魁。原告孙自刚。原告孙振省。原告程万合。原告徐玉国。原告开祥柱。原告孙自国。原告孙志国。原告郭本兴。原告张春霞。原告黄业德。原告王后平。原告赵玉英。原告董学林。原告张显。原告程相国。以上十八个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琳,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588号(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法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祚龙、高安、余永魁、孙自刚、孙振省、程万合、徐玉国、开祥柱、孙自国、孙志国、郭本兴、张春霞、黄业德、王后平、赵玉英、董学林、张显、程相国与被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华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祚龙、高安、余永魁、孙自刚、孙振省、程万合、徐玉国、开祥柱、孙自国、孙志国、郭本兴、张春霞、黄业德、王后平、赵玉英、董学林、张显、程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牟爱平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