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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琴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琴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吴琴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时杰委托代理人张弛,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吕梁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琴有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琴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