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辖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来守家与沈忆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忆童,来守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忆童,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守家,居民。上诉人沈忆童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虽然户籍地在临沭,但在兰山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的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应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沈忆童户籍所在地为临沭县,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的在临沂市兰山区居住的理由,因没有提交公安机关及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