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智维中兴诉陕西中烊信息买卖合同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69号原告: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利平、郭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杰,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9562.72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