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千一诉山西省翼城县北关村农工贸总公司房地产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千一,山西省翼城县北关村农工贸总公司房地产开发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高千一,男,1983年生,汉族,住翼城县。委托代理人:罗芳,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翼城县北关村农工贸总公司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翼城县北关货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荣光,系该房地产开发中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千一诉被告山西省翼城县北关村农工贸总公司房地产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千一于2015年5月22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千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千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千一负担。审判员 葛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春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