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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号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提示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时间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执行费等共计44872029.59元,但其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曹晋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书记员  苗波××××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