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传会,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