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永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永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郑永兰。申请人郑永兰要求宣告陈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永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郑永兰和被申请人陈祥系母子关系。1989年,被申请人陈祥前往泰国,1992年在该国被绑架,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祥死亡。经查:陈祥,男,汉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新村××幢××室,与申请人郑永兰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陈祥于1989年前往泰国,至今杳无音讯,期间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但一直未能发现陈祥行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在《人民日报》刊登了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祥于1989年离家前往泰国,至今未归,且与家人无联系,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及申请人郑永兰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陈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