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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凤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岑彩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甲、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广西凌云县下甲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婚后,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被告鲜少对原告和家庭表示关心,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已经分居多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甲和好。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杨凤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岑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