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准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准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范书彬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衡水育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我单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依法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延华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海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