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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强与杜飞、樊继凯、吕玉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34号申请人朱强。被申请人杜飞。被申请人樊继凯。被申请人吕玉美。申请人朱强与被申请人杜飞、樊继凯、吕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樊继凯所有的在郯城农商行胜利支行(账号:XXXX)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继凯所有的在郯城农商行胜利支行(账号:XXXX)的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衍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