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吉良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李吉良,男,汉族,1926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刘德清,女,汉族,193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吉良的起诉状,起诉人李吉良诉称,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东兴区原物资局李素英、李吉良等人的复核缺乏依据;乱用行政职权排除起诉人在2008年时纳入公务员规范范围的权利。因此,诉请判决:撤销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东兴区原物资局李素英、李吉良等人的复核、认定李吉良为国家机关东兴区商务局退休人员,在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应纳入公务员规范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请求认定李吉良为国家机关东兴区商务局退休人员,在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应纳入公务员规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李吉良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吉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莉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治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