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如湘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如湘,范玉莲,李中建,刘吉廷,李如军,李学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78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如湘,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范玉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中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吉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如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学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如湘、范玉莲、李中建、刘吉廷、李如军、李学舜及被执行人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