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贾振凯与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凯,孙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贾振凯。被执行人孙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振凯与被执行人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水稻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