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某,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任丽珍,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红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