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某,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任丽珍,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红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