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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施XX诉张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施XX。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玲燕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32.5元,由原告施XX承担。审判员  周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嘉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