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葛某,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